水土保持設施驗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全國人大常委會1991年6月29日發布 2010年12月25日修訂)第三章第二十七條“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生產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應當驗收水土保持設施;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投產使用。”、《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審批管理規定》第十二條規定“項目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進行設計、施工。項目工程竣工驗收時,必須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時驗收水土保持設施。水土保持設施驗收不合格的,項目工程不得投產使用。”、《陜西省水土保持條例(2013年7月26日)》第二十八條相關規定“生產建設項目建成后在試生產運行六個月內,建設單位須向水土保持方案審批部門申請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產使用。”的相關要求,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前須編制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告。
創建時間:2021-07-23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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