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方案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全國人大常委會1991年6月29日發布 2010年12月25日修訂)第三章第二十五條相關內容“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按照經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審批管理規定》第二條規定“凡從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開發建設單位和個人,必須編報水土保持方案。其中,審批制項目,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報批手續;核準制項目,在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報批手續;備案制項目,在辦理備案手續后、項目開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報批手續。經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應當納入下階段設計文件中。”的相關要求,生產建設項目須編制水土保持方案。
創建時間:2021-07-26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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