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初步設計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全國人大常委會1991年6月29日發布 2010年12月25日修訂)第三章第二十七條相關內容“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審批管理規定》第三條“開發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應當依據水土保持技術標準和經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編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實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資概算。初步設計審查時應當有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機關參加。”、《水利部關于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強水土保持監管的意見》(水?!?/span>2019〕160號)第三部分第三節相關內容“生產建設單位應當依據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與主體工程同步開展水土保持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按程序與主體工程設計一并報經有關部門審核(審批、審查),作為水土保持措施實施的依據。”的相關要求,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項目須開展水土保持初步設計。
創建時間:2021-07-26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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