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補償費由1991走來,以陜西省為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于1991年6月29日發布并施行)中第四章第三十二條規定“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復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應當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專項用于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此條款充分體現了“誰開發、誰治理、誰補償”的原則,是征收水土保持補償費的法理依據。
1994年12月7日,陜西省頒布并實施《陜西省水土流失補償費、防治費計征標準和使用管理規定》。規定第四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建設、資源勘探、開發和其他非水土保持建設活動,損壞原地貌、植被或水土保持設施而使原有水土保持功能降低或者喪失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按規定收費標準交納水土流失補償費,并對其造成的水土流失負責治理,不治理或因技術能力等原因不便自行治理的,應按水土保持方案所需的費用或規定收費標準交納水土流失防治費。”注:此時征收的是水土流失補償費和水土流失防治費。
2014年1月29日,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國人民銀行聯合下發了《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4]8號)?!端帘3盅a償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作為“財綜[2014]8號”附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的相關規定制定,目的是為了規范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促進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改善生態環境?!豆芾磙k法》第六章附則的第二十九條“按本辦法規定開征水土保持補償費后,原各地區征收的水土流失防治費、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水土流失補償費等涉及水土流失防治和補償的收費予以取消。”。
2014年5月7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聯合下發試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關于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試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886號)。發改價格〔2014〕886號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4]8號)等規定,規定了水土保持補償費試行收費標準。
2015年3月30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陜西省水土保持條例》、財綜〔2014〕8號文和發改價格〔2014〕886號文規定,結合陜西省實際,陜西省財政廳 陜西省物價局 陜西省水利廳 陜西省地稅局 中國人民銀行西安分行聯合下發《陜西省財政廳 陜西省物價局 陜西省水利廳 陜西省地稅局 中國人民銀行西安分行關于印發<陜西省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陜財辦綜〔2015〕38號),明確陜西省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對象、征收標準、征收方式及免征情形等,并確定《陜西省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注:“陜財辦綜〔2015〕38號文”為現行陜西省項目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依據和標準。部分修定后征收標準見“陜價費發〔2017〕75號文”。
2015年8月30號,陜西省財政廳 陜西省物價局 陜西省水利廳 陜西省地稅局 中國人民銀行西安分行聯合下發了《陜西省財政廳 陜西省物價局 陜西省水利廳 陜西省地稅局 中國人民銀行西安分行關于進一步明確〈陜西省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陜財辦綜〔2015〕104號)。通知規定了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補償費執行《實施辦法》的適用期限:《實施辦法》自2015年5月1日起執行。5月1日前水土保持方案已批復并開工建設的生產建設項目,按照水土保持方案批復標準計征水土保持補償費;5月1日前水土保持方案已批復但沒有開工建設的,按照新標準計征。水土保持補償費開征后,我省原來關于水土流失補償費的文件停止執行。”。通知進一步定義了關于水土保持補償費免征情形中“公益性工程項”、“市政生態環境保護基礎設施項目”、“生態移民項目”。注:“陜財辦綜〔2015〕104號”規定水土保持補償費開征后,陜西省原來關于水土流失補償費的文件停止執行。但未明確2015年5月1日前開工,但未編制水保方案的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補償費(水土流失補償費)繳費標準。
2017年06月22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 財政部聯合下發《國家發展和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降低電信網碼號資源占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186號)。通知規定“2017年7月1日前應交未交的上述行政事業性收費,補交時應按原標準征收。”;通知調整了部分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比如“西部地區水土保持補償費標準由每平米不超過2.5元降為每平米不超過1.7元”。
2017年06月30日,陜西省物價局、陜西省財政廳以“陜價費發〔2017〕75號文”轉發關于<降低電信網碼號資源占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注:“陜價費發〔2017〕75號文”和“陜財辦綜〔2015〕38號文”共同組成現行陜西省項目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標準。
由于《陜西省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為了促進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態環境,陜西省財政廳 陜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陜西省水利廳 國家稅務總局陜西省稅務局 中國人民銀行西安分行聯合下發《陜西省財政廳等五部門關于明確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陜財辦稅〔2020〕9號)。通知規定自2020年5月1日起,陜西省水土保持補償費繼續按照“陜財辦綜〔2015〕38號”、“陜財辦綜〔2015〕104號”和“陜價費發〔2017〕75號”)規定的征收標準、范圍和流程,做好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工作。